营改增后,预收款项的交税方式有所变化。增值税是价外税,预收款项不能计入成本和收入,也不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收到预收款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得讯会计公众号提供会计实务交流群和免费答疑服务。
在营改增的背景下,了解预收款项的交税方式对企业至关重要。增值税是价外税,与营业税的核算方式有所不同。预收款项的处理也需特别注意。
一、增值税与预收款项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预收款项在收到时并不直接计入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也不作为企业的收入进行核算。这意味着企业在处理预收款项时,不能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
二、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一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具体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如果先开具发票,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情况,纳税义务发生在服务完成、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预收款项的处理
企业在收到预收款后,应按照规定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由于增值税的特殊性,企业需准确记录预收款项,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税收申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总结:
营改增后,企业预收款项的交税方式需根据增值税的规定进行调整。正确理解增值税与预收款项的关系,掌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点,对企业合理避税、规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助益。若需深入了解会计实务操作,建议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与同行交流,共同学习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