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同时取得工资与董事津贴的纳税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个人不在公司任职,仅担任董事或监事,取得的董事津贴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在公司任职同时兼任董事,董事费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一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和减除费用的规定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执行。
对于个人同时取得工资和董事津贴的纳税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理。
首先,如果个人仅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并不在公司任职或受雇,其取得的董事津贴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中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第一条。
然而,如果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或监事,那么其取得的工资和董事津贴应合并,统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还可能实行加成征收。
具体到数额计算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每次劳务报酬所得(包括董事津贴)不超过四千元的,可以减除费用八百元;超过四千元的部分,则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当月同时取得的工资与董事津贴的纳税方式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个人仅担任董事职务而不任职或受雇,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若在公司任职并兼任董事,则将工资与董事津贴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确保正确理解和遵守税务规定,有助于个人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