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其提供的证明材料,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费用。具体的附加扣除费用标准和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对于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具体规定如下:
1.华侨身份的界定: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
2.附加扣除费用的适用:
符合华侨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支出,可以选择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发生的支出,按相关规定进行扣除。
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或其配偶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按城市人口规模进行不同标准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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