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申请退税时需提交相关资料。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了解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从2009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而是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以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再生资源时,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有的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前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具体来说,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为了享受这一政策,纳税人需要提交相关备案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等有关数据和资料。并且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受到相关法律的刑事处罚或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的相应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处理增值税问题时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以确保合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