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税费返还分为两部分: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以及收到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返还。企业销售商品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而取得的现金应单独反映,同时企业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返还,如所得税、消费税等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反映。
在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税费返还在特定栏目中体现,主要体现为两个项目:“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以及“收到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针对这两个项目,我们可以进行如下详细解读:
一、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
1.企业销售商品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根据销售金额和税率计算出的增值税应计入此栏目。
2.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而取得的现金: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当出口产品按照政策规定获得退税时,所得到的现金也应纳入这一项目。
为了便于计算这一项目的现金流量,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科目下分设“货款”和“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其中,“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货款”科目用于调整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收到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返还
除了增值税税款退回,企业还可能收到其他的税费返还,如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这些返还的税费应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如实反映在此项目中。
企业在填写现金流量表时,需根据实际的税费返还情况,将相关金额正确填入对应的栏目中。对于增值税的返还,企业需细化至具体的明细科目,而对于其他税费返还,则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记录。这样不仅能保证现金流量表的准确性,还能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自身的现金流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