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计算时,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的扣除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确定其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首要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的构成:
1.主营业务收入:这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等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例如,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等。
3.视同销售收入:包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等。
企业在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时,应当基于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来确定基数。
关于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
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应填列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而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纳税人的申报数才是销售(营业)收入的依据,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
企业在确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时,应依据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正确计算并申报,确保符合税务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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