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规定,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除外。若房地产与建筑公司签订包含甲供材料的工程合同,建筑公司需按合同总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营改增后,甲供材料处理分为差额法和总额法,税务处理不同。差额法下,甲方凭甲供材料发票计入开发成本并可抵扣进项税额,乙方不缴增值税。总额法需处理税率差价问题,甲方视同销售甲供材料并向乙开具销项发票,乙方按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可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抵扣进项税额或简易计税方法。此外,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采购部分材料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营改增前,对于甲供材料的纳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该细则指出,建筑业的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这意味着,如果建设方提供了甲供材料,那么这些材料的价值应被计入建筑公司的营业额,并据此缴纳营业税。
以房地产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总额为1000万的工程合同为例,其中甲供材料800万。无论结算方式如何,建筑公司都应按照合同总额1000万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营改增后,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相对复杂,具体分为差额法和总额法两种处理方式。
差额法:
甲方采购的甲供材料发票可计入开发成本,并可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乙方来说,甲供材料的成本与乙方无关,不属于乙方的税基,因此不缴增值税。
总额法:
甲方在采购材料时取得进项发票,向乙方供应材料时,需视同销售甲供材料并向乙开具销项发票。
乙方开具的工程款总额发票中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若乙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可凭甲方开具的甲供材料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包括甲供材料)。还需注意处理税率差价问题。
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如果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且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了部分材料,如钢材、混凝土等,那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意味着在这些特定情况下,税务处理会更为简化。
无论是营改增前还是后,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都与具体的合同条款及税收政策紧密相关。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并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