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城市公交企业购进公共汽车自用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购买自用计税依据包括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车辆装饰费、特定代收款项、销售活动费用等,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和控购费。对于进口自用车辆和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如无法取得购置价格或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则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10%。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城市公交企业购进公共汽车自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应纳税额的计算遵循一定的规定。具体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二、购买自用计税依据的具体范围
1.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这些费用都包含在计税价格之内。
2.车辆装饰费:支付的装饰费用也是计税依据的一部分。
3.代收款项的征税规定:若使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则计入计税依据;若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则不计入。
4.不包含增值税税款和购买者支付的控购费(行政性收费)。
5.包含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
三、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方式
对于进口自用的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这个组价也是进口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0%。
四、其他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
对于自产、受赠、获奖以及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若无法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一般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10%。
非城市公交企业购进公共汽车自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根据车辆的购买方式、价值以及相关规定来计算应纳税额,确保合规缴税。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非城市公交企业购进公共汽车自用的车辆购置税缴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