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好政策可以节税的情况,国家推出了多项政策。具体包括:1.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52号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可根据残疾职工人数即征即退增值税;2.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3.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高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4. 残疾人保障金方面,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要求可免纳残疾人保障金;5. 还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劳务派遣单位也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1.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且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以根据残疾职工人数,用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即征即退增值税。
2.纳税人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的,不享受此政策。
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企业需要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实际支付不低于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残疾人保障金
1.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要求,可免纳残疾人保障金。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未达安置比例的单位,需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
3.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通过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以享受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既有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也是单位节税的一种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