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可定为“失控发票”的情况包括: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和申报纳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以及纳税人走逃而不抄报开票信息。税务机关可通过比对纳税人最后一次领购发票的号段与已按期抄报发票的号段,以及关注纳税人是否日后补充抄报了“失控发票”信息来认定“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指的是游离于防伪税控系统控制之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与发票是否已经开具、纳税人是否无法联系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产生“失控发票”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和申报纳税
当纳税人未能按时提交开票数据并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获取其开票信息,这种情况下,相关发票可能会被认定为“失控发票”。
二、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纳税人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抄报信息中并未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这些丢失的发票在系统中也会被视为“失控发票”。
三、税控设备丢失
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税控盘等,导致无法抄报开票信息,进而引发发票“失控”。
四、纳税人走逃不抄报开票信息
当纳税人走逃并未抄报其开票信息时,相关发票也会被认定为“失控发票”。
税务机关的认定机制
为了准确认定“失控发票”,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两项机制:
一、号段比对机制
将纳税人最后一次领购发票的号段与其已按期抄报的发票号段进行对比。如果前者多于后者,那么多出的部分即为“失控发票”。
**二、信息恢复机制*
若纳税人在日后补充抄报了之前被认定为“失控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应立即对这些发票恢复为正常状态。这样既能确保发票管理的动态调整,也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失控发票”的认定涉及多个因素与机制,需要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配合,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