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实际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转让,税务处理需根据合同约定由谁履行未到位的出资义务而定。若转让合同约定由新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则新股东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支付给原股东的转让价款和后续出资义务,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收入减成本。若合同由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则原股东需先履行出资义务到位后再进行股权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定价需考虑未到位出资情况,遵守公司法规定。
一、转让合同约定由新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当原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但实际出资到位仅50万元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新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转让价格为60万元。此时,税务处理如下:
1.旧股东:转让股权应确认收入60万元,转让成本为5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10万元。不考虑印花税。
2.新股东:投资成本为11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给原股东的60万元转让款和之后需履行的50万元出资义务。
二、转让合同约定由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原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实际出资到位50万元,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仍由原股东履行未到位的出资义务,转让价格为110万元。税务处理如下:
1.原股东:转让股权应确认收入110万元,转让成本为100万元(已实际出资部分),股权转让所得为10万元。原股东需将其中50万元支付给被投资企业,以履行其出资义务。
2.新股东:投资成本为接收股权时的实际支付金额,即原股东的转让价格。此时需注意,应先由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到位后,再进行工商机关的股权变更手续。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若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不仅需向公司足额缴纳,还需对已经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履行未到位的出资义务,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针对实际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具体分析。建议在操作前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法律顾问,以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