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可抵扣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对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分两年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60%,第二年40%。特定情况如融资租入不动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不适用此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抵扣。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规可抵扣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的增值税额。处理固定资产时,需记录相关会计分录,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记录净值和费用,出售收益转入相应账户,净损失也转入相应账户。
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关于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规定对于企业和纳税人而言具有重要影响。以下是关于营改增后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详细规定。
一、一般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这部分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动产及在建工程的抵扣规定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开始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进行抵扣。具体的抵扣比例为: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三、特殊情况的抵扣规定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两年抵扣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也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跨境交易的抵扣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固定资产清理与出售
关于固定资产的清理,如果收到出售机器设备的价款,会计上会有相应的会计分录处理。具体地,“固定资产清理”是一个资产类账户,其中借方登记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净值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贷方则登记出售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如果有正的收益,则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资产处置损益”账户;如果是净损失,则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或“资产处置损益”账户。
了解并正确应用营改增后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