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运输发票的填写要求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于填写内容不全的发票,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2.对于联运发票,应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内河运输栏内。
三、关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1.为便于纳税人操作和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表样。纳税人应按照此表样的要求,正确填写相关信息。
四、注意事项总结
1.确保取得的运输发票是真实有效的,并加盖了运输企业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填写《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时,务必确保所有内容都填写完整、准确。
3.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填写不全的抵扣清单,不得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4.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确保自身的操作符合最新的税收法规要求。
希望以上关于汇总开具和抵扣运输发票的注意事项的解答,能对您有所帮组。如想了解更多会计实务知识,建议查阅相关会计书籍或咨询专业会计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