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损失的增值税转出做账流程:首先,将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原材料”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经上级批示后,涉及保险赔偿的,再借记“管理费用”和“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同时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过程中需关注“应交税费”科目的三级明细科目“进项税额转出”,用于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及其他原因导致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某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和劳务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劳务等。以上就是关于非常损失的增值税转出的会计处理方式。
当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按规定转出。具体的做账步骤如下:
一、记录损失
首先,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需要记录损失情况。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等。
二、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
接着,将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处理上级批示
经上级批示后,进行下一步处理。借:管理费用或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关于“应交税费”科目的三级明细科目“进项税额转出”
这个三级明细科目用于记录一般纳税人因非正常损失及其他原因需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非正常损失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等,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常损失的增值税转出做账需要遵循以上步骤,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了解非常损失的增值税转出如何做账。如果想深入学习会计实务知识,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