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汇算清缴收入应写累计数。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度预缴,次年对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期间涉及多个扣除标准,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研发费用、补充保险、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手续费和佣金等。超出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收入应填写累计数。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的,年度内的预缴税款是基于企业的预计收入来计算的,而实际年度收入可能与预计有所不同。在次年对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累计收入来确保税款的准确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
除了正确填写收入外,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可以根据一系列扣除标准来减少应纳税额。主要的扣除标准包括: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100%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研发费用支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即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6.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企业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一般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与合法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些扣除标准有助于企业合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确保税收公平并鼓励企业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