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入帐方式,若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则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不计入收入处理,也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若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使用时根据用途进行相应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
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入账处理,主要依据其用途和税费情况来确定。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情形
当扣缴义务人将手续费返还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如财务人员)时,此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并不作为收入处理。这意味着办税员获得的奖励收入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纳入企业其他用途的情形
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将手续费返还用于奖励办税人员,而是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那么这笔收入应作为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收入处理。具体操作为: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当需要使用这笔资金时,根据具体用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所得人,而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该法的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对于扣缴义务人,根据其扣缴的税款,将给予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对于这笔手续费的处理,关键在于考虑其税费情况和用途。根据不同的处理方式,入账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入账方式取决于其用途和税费情况。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入账方式,并确保合规处理相关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