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对资产处置损益和营业外收入的关系进行了调整。原来在“营业外收入(支出)”核算的部分内容,现在被归集到了“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核算项目。
一、调整背景及内容
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使财务报表更加清晰、准确。具体来说,“营业外支出”科目现在主要核算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以及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内容。
二、资产处置损益的核算内容
新增的“6115资产处置损益”会计科目,主要核算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2.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时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3.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三、不属于资产处置损益的核算内容
资产处置损益不包括以下资产的处置:
1.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收账款等流动性资产处置。
2.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处置。
3.投资性房地产处置。
4.子公司和业务的处置。
调整后的资产处置损益和营业外收入的关系更加明确,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这有助于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自身的收益状况,从而做出更合理的财务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