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兵自谋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税发[2001]11号规定,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活动,自2001年1月l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共3年。免税项目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等。退役士兵需持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办理减免税手续。此项政策旨在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具体规定,退伍兵在自谋职业时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如果他们从事的是税收规定范围内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活动,那么他们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这一免征营业税的期限为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共计3年。
其次,除了免征营业税外,这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方面,也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同样为期3年。这样的税收优惠措施旨在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在自谋职业方面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免税政策在第一年免税期满后,还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对免税主体及范围进行逐年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继续享受1至2年的免征税收优惠。
关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如何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他们需要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文件中所提到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包括多种服务类型,如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等。这些具体的服务项目也进一步说明了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
针对退伍兵自谋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他们在职业转换和创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和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