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不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如品名超过8项,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销货清单必须是税控系统打印的,不可自制打印。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执法检查的重要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决定性的合法证明。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上只可开具8项品名。当需要开具的品名超过8条记录时,需要使用销货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如需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应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且该清单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这意味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必须是经过税控系统打印的,不能是自制打印的。
发票是反映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的业务凭证,同时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以及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证据。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并印制的,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它不仅是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会计凭证,也是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循相关规定,使用正规的销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