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根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计算,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包括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宴请、赠送纪念品、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并提供真实合法的凭证以在税前扣除。同时,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计算扣除限额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用时,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某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为10万元,那么在税前扣除时,可以按照6万元(即10万元的60%)进行扣除。
二、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尽管可以按照60%的比例扣除业务招待费,但这一扣除额不能超过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例如,如果企业年度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那么其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为5万元(即1000万元的5‰)。
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税务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包括: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为增进业务关系而赠送的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
4.因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要求企业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业务宣传费等。例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有宣传作用的,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职工福利、销售佣金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等,不得列支为业务招待费。
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