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性捐赠超出限定范围的凭据。如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限额的捐赠,未取得法定扣除凭据的捐赠,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的捐赠等都不得在税前扣除。
2.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凭证。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境外发票有异议不能提供境外公证证明的发票。境外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税务稽查时,有异议的,需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
4.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凭证。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5.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为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支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发放工资薪金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工资薪金发放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商业保险费用支出凭证。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除特殊工种职工的安全保险费和国家规定的可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外,其他不得扣除。
8.超过扣除范围和定额标准的各项费用凭证。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等超过法定范围和定额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9.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限定数额。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10.不能提供会议费证明材料的会议费发票。纳税人发生的会议费,需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11.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凭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需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12.行政罚款、司法罚金及没收财物的损失凭证。支付给行政机关的罚款、司法机关的罚金和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13.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凭证。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凭证,也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凭证。主要包括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等。
15.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取得的凭证。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等,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具体包括四种情形:未履行功能、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支付;接受与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支付的费用;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虽获得集团额外收益但未接受具体劳务活动的支付等。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也要考虑贡献程度确定经济利益分配等情形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上即为针对“哪些情况即使取得了合法凭证,也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问题进行的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会计实务问题可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交流群进行深入交流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