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需要交印花税、增值税及城建税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中,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投资方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需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投资入股环节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得讯会计公众号提供会计实务交流群和免费答疑服务。
一、印花税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投资方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投资企业以房地产投资入股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应当按销售不动产行为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随增值税而征收的附加税费也需一并申报缴纳。
三、土地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如果房地产转移的任意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在投资入股环节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同时,财税【2014】116号文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主要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种的缴纳。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税法规定,确保合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