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后,提供给内其他项目公司(均为法人企业)使用,项目公司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借入方若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集团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母公司注册资本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拥有至少5家子公司等。不符合条件的分摊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一、问题概述
对于房地产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并供公司内部其他项目公司(均为法人企业)使用的情况,项目公司按银行利率向总公司支付利息,这样的利息支出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是众多房地产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关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然后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如果借入方能够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那么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可以合理分摊利息费用,并且这些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条件
要想符合上述规定,企业集团必须满足《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需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内的成员单位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四、利息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项目公司要确保分摊的利息税前扣除,不仅需要满足上述的企业集团条件,还要确保利息分摊的合理性,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如借款证明、利息支付凭证等,以便税务部门核查。
房地产项目公司分摊的利息在满足相关条件和提供必要证明文件的前提下,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