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农产品没有发票时,企业需根据国家税务规定进行做账。若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则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如小规模农户,则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需载明收款方信息、支出项目、金额等。按照这些规定收集原始凭证进行记账。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购买农产品时可能会遇到没有发票的情况,这对于企业的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都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公告中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一、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支出凭证的获取是有一定要求的。
二、不同情况下的凭证获取
1.当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时,支出应以发票(包括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凭证可以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支出凭证可以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也可以是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三、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
对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四、实际操作建议
企业在购买农产品时,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正规的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如果对方无法提供,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自行收集并保留相关凭证,如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以便在账务处理时作为依据。同时,企业还应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员,确保账务处理符合税务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购买农产品没有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收集并保留相应的凭证,以确保账务处理的合规性。同时,建议企业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防范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