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产品竣工备案、投入使用或取得初始产权证明后可结转收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审计先锋 2024-12-13 12:37 浏览次数:465

房地产企业结转收入的条件是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开发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已经完工:1)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只有完工的房屋才可以办理竣工验收,才有可能交付业主使用,办理初始产权登记后才能办理购房人的转移登记。

一、引言

在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结转收入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为了确保结转收入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企业需遵循一系列条件。本文将详细解读这些条件,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规定。

二、详细解答

1.开发产品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开发、建造及销售住宅、商业用房等。

2.开发产品完工条件

除土地开发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这些条件明确了开发产品完工的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才能被视为完工,进而进行收入的结转。

3.竣工验收与备案要求

为了确保开发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建设单位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交的文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可文件等。商品住宅还需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总结

房地产企业结转收入的前提是开发产品已经完工。为了确保收入的合规性,企业需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开发产品符合完工条件,并完成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只有如此,企业才能进行收入的结转,进而保证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希望本文的解答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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