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的规定,当雇主为其雇员全额负担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直接使用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税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对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情况
1.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2.若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应将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的“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调整速算扣除数和税率,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具体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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