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中除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部分;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也不得扣除。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部分支出是不允许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不得扣除的支出包括: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由于股息、红利是对投资者税后利润的分配,不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支出,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企业应当缴纳的一种税费,也不得在税前作为支出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这些都属于企业的违法或违规成本,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支出,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除了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企业在进行公益捐赠时,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部分才能在税前扣除。
五、赞助支出。赞助支出通常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属于非广告性质支出,因此不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这指的是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由于未经过核定,故不能在税前扣除。
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这部分支出不属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因此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除了以上七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也不得扣除。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税费的合规性,并避免因误扣或不当扣除而引发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