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从事自来水销售,在销售过程中计提和代收了水利工程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关于是否需要纳税调整的问题,审计小组存在分歧。老张认为应从往来账户核算内容和支付时间两方面判断。对于水利工程水费,由于甲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并符合文件规定,2015年汇缴时不需要纳税调整。但对于污水处理费,因在代收后未立即上缴,需在2015年度纳税调增,实际支付时在当年度纳税调减。
一、背景介绍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往来账户的处理与税务问题息息相关。如何准确判断往来账户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是企业和审计人员在税务处理中的关键任务。本案例以甲公司为例,详细探讨了这一问题。
二、案例分析
甲公司在2015年销售自来水的过程中,计提并代收了水利工程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关于这两项费用的税务处理,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1.水利工程水费:
甲公司在2015年12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了水利工程水费。虽然该笔费用在2016年1月实际上缴,但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2015年汇缴时,水利工程水费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污水处理费:
对于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甲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应遵循收付实现制税前扣除原则。由于该笔费用在2015年12月代收,但在2016年1月才实际上缴,不符合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应在2015年度进行纳税调增,而在2016年实际支付时,再进行纳税调减。
三、结论
判断往来账户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需结合往来账户核算内容和支付时间两方面进行分析。对于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费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缴纳,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则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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