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企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在确认应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需抵销内部交易损益,并确认投资损益。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扣除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并确认应收股利。首次执行日以前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进行追溯调整,按成本法核算,并按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
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要点:
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需按照持股比例进行。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在确认投资损益前,需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并抵销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
对于资产减值损失,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全额确认。
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及合营企业间的内部交易损益,同样需抵销后确认投资损益。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需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来确认投资损益。
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持有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的处理方式。
新会计准则下的追溯调整:
首次执行日,应对已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始终采用成本法核算。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会计处理需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特别是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对于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以及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等细节问题,需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