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二手资产(动产)的征税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进行规定。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则根据售价是否超过原值进行征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各类机动车和摩托车、游艇的税负与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相同。以上就是关于处置二手资产(动产)征税的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对处置二手资产(动产)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以下是对该通知的详细解读:
一、旧货销售
对于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对于这些二手资产的销售,税率实际上约为2%(即4%征收率的一半)。
二、特定动产销售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售价超过原值,同样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则免征增值税。
2.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税负与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相同,也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与原规定的差异
与之前的税收政策相比,29号文的主要区别包括:
1.增值税征收范围缩小,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特定动产,只有当售价超过原值时才征税,而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则免征增值税。
2.统一了征免税的界定标准,主要依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中的三个条件。
3.简化了税负,统一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约合价内税1.923%。
四、注意事项
对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和旧货经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仍需要遵循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以及条例、细则和29号文的相关规定。
处置二手资产(动产)的征税规定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根据销售物品的类型和售价是否超过原值来确定具体的税率和征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