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62号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目前无类似文件出台,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不能扣除。担保公司应按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以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加强监督,确保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和国有资金安全完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对于以服务中小企业为对象的信用担保公司,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而对于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目前并没有类似的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其计提的准备金不能扣除。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应当遵循一定规定。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然而,目前一些担保企业在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上并未达到规定要求。其中原因包括还处于发展初期、经营范围窄、业务量少、收益低等因素,导致部分担保企业对此不够重视。监督指导部门没有强制执行上述规定,管理部门也没有将此重要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内,对企业的约束性不强。
担保企业的高经营风险使得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尤为重要。国家设立此项规定正是为了担保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担保企业应按政策法规的要求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同时,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维护国有资金的安全完整,以促进担保公司在改善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问题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了解和学习更多会计实操对于担保公司的稳健运营至关重要。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