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应计入成本。这是因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涉及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并计入成本或费用中。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进行转出。转出的情况包括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这些转出的税额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为了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这些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之所以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并计入成本或费用中,是因为增值税不符合进项抵扣的有关规定,或者出口退税的不可退税部分需要转到成本中。
具体来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或者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需要将原本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并计入相关成本中。
进项税额转出是一种会计处理方式,旨在处理不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其合理计入企业的成本或费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