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法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某些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将货物交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同时,“营改增”试点规定也涉及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行为如无偿提供的公益性服务、自然人无偿对外提供的服务、单位为员工或员工为单位提供的服务等不需要视同销售。对于需要视同销售的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服务完成、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完成的当天。
一、关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非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内);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关于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规定
在“营改增”试点规定中,以下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事项:
1.视同销售服务有除外规定,而视同销售货物没有;
2.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在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内;
3.对于出租不动产的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三、关于不需要视同销售的行为
以下行为不需要视同销售:
1.无偿提供的公益性服务;
2.自然人无偿对外提供的服务;
3.单位为员工或员工为单位提供的服务。
四、纳税义务时间
所有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服务完成、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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