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4〕75号文对其进行了明确。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或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以进行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涵盖以下三种情形:
1.特定行业(如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2.所有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3.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对于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二、会计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可选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由于财税差异,企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是,根据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三、账务处理方法
对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部分,会计上需要按照所选的折旧方法进行计提折旧,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同时,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对于可以一次性扣除的部分,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部分,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并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递延所得税的账务处理需要综合考虑税法和会计规定,确保财税处理的一致性,并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