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主要包括税款,如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预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时也应加收滞纳金。对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则不能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有权制定解释性文件。
一、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限于税款。
二、非税费用的滞纳金加收情况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残疾人保障基金等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用,根据现有法规,是不可以加收滞纳金的。
三、预缴税款与滞纳金的关系
在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进行预缴。对于未按期预缴税款的情况,应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为滞纳行为,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需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家的税收行政主管部门,其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的解释性文件是合法的,这一规定与现行的《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冲突。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详细解读,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营业税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主要是指各种税款,而对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一些费用则不在加收滞纳金的范围内。同时,对于未按期预缴的税款,如企业所得税等,是需要加收滞纳金的。在理解和执行相关法规时,应明确这些规定,以确保税务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