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固定资产转移,分公司应借内部划拨资产,贷固定资产;总公司应借固定资产,贷内部划拨资产。资产转移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税基础延续计算。资产调拨采用自制凭证,由资产管理部作资产调拨单,有关责任人签字即可。非同一县的总分支机构间划拨用于对外销售时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建议按正常销售处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外地,且分公司有一固定资产需要转移到总公司时,账务上应如何处理呢?以下是关于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分公司账务处理方法:
当分公司固定资产转移至总公司时,分公司应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处理。具体为:
1.借:内部划拨资产
2.贷:固定资产
这意味着分公司将固定资产从自己的账户中划出,转入总公司。
总公司账务处理方法:
与此同时,总公司也应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处理:
1.借:固定资产
2.贷:内部划拨资产
总公司通过这一分录,将分公司的固定资产纳入自己的资产账户中。
关于税务处理:
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转移,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这意味着在固定资产转移过程中,不需要为这一转移行为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调拨单: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资产时,建议采用自制凭证,即制作一份资产调拨单,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这一单据作为资产转移的证明,用于双方的账务核对和税务审查。
特殊情况处理:
当总分支机构之间划拨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销售时,特别是在不在同一县(含县级市、区)的机构间,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建议按正常销售处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间的固定资产转移,双方应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并确保相关手续齐全,以便后续的税务审查和核对工作。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