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捐赠非货币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现金时,如接受捐赠的对象为非盈利组织或公益事业,可直接列支为“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账户。但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进行年末调整。例如,甲公司捐赠现金给希望工程,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银行存款。在年末计算所得税时,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定的价值入账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例如,某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设备,会计处理包括按接受捐赠资产确定的价值借记相关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若企业后续使用该设备并计提折旧,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抵税额。
若企业出售接受捐赠的设备,根据售价与折旧额计算应税所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相应的会计处理包括更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银行存款、应交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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