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合并企业可承接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征收营业税,但需符合一定条件。在增值税方面,资产重组过程中的特定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方面,企业合并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免征契税。整体而言,企业重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需遵循相关法规,以确保合法合规。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依据相关财税通知和公告,企业重组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选择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这些条件包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非以减税、免税或延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的实质经营活动等。
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如果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享受特定的税务处理。例如,合并企业可以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等。
二、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意味着相关的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处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并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对于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对于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重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涉及多个税种的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纳税人在进行企业重组时,应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相关税收政策,以确保合规操作并减轻税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