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稳岗补贴是国家为稳定企业岗位而给予的专项资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不需交税。这项资金需要企业单独核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规定。但在资金使用的注意事项中,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资金,部分资金将在第六年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稳岗补贴是国家为应对金融危机,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而实施的一项政策。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一、稳岗补贴的性质
稳岗补贴是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缓解就业压力,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的一种补贴。这是国家失业保险基金为企业提供的一项专项资金支持,旨在鼓励企业保持就业岗位的稳定性。
二、稳岗补贴的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资金,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如国发〔2015〕23号、人社部发〔2014〕76号等,是由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这些资金有着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要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能够对该项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减除。也就是说,企业在收到稳岗补贴资金时,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稳岗补贴的使用与税务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稳岗补贴资金本身不征税,但企业在使用这些资金时仍需遵守税务规定。具体来说,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长期未使用的稳岗补贴资金的税务处理
如果企业在收到稳岗补贴资金后的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那么在第六年,这部分资金应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失业稳岗补贴本身不需要交税,但企业在使用这些资金时需遵守相关税务规定,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