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资产划转减值准备的税务处理,依据财税109号文及40号公告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和划入方企业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计税基础。双方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申报表。
关于资产划转减值准备的税务处理,根据财税109号文及40号公告的规定,对于特定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情况,存在特定的税务处理方式。
一、适用范围与条件
首先,适用的主体为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这些企业在进行股权或资产划转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非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划转,可以选择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也就是说,这次交易不会触发税务上的收益或损失确认。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避免了因资产转移而产生的税务调整。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确保税务处理的连贯性和公平性。
三、实施细节
1.资产划转的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2.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需协商一致,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税务处理。
3.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以完成税务申报和备案工作。
针对资产划转减值准备的税务处理,特定居民企业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财税109号文及40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理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