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认定呆账的标准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等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借款人死亡或失踪,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等。此外,还包括因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法律制裁、强制执行等原因造成的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抵债资产和垫款等。以上解答供您参考。
金融企业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以下是详细的认定标准:
一、法人破产、关闭、解散
当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时,金融企业在对其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
二、个人破产及失踪
若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金融企业在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同样被视为呆账。
三、重大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
当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无法获得保险补偿,或保险赔偿后仍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在清偿其财产后,未收回的债权认定为呆账。
四、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后,金融企业未能收回的债权也被视为呆账。
五、借款人受制裁情况
当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且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时,金融企业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
六、法律强制执行无果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并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但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也被视为呆账。
七、抵债资产处理后的差额
对于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金融企业在扣除接收费用后,如果其市场公允价值小于贷款本息,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部分可认定为呆账。
八、垫款无法收回情况
在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过程中发生的垫款,若因上述原因无法收回,金融企业经追偿后未得到的金额也视为呆账。
九、对外投资损失
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若因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十、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对于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同样视为金融企业的呆账。
以上是对金融企业呆账认定标准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想深入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务、税收实务等领域的知识,可以通过正规渠道和专业平台继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