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分录处理原则包括:租入资产不作为自身资产入账,租金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账户。对于定期支付的租金,根据租赁契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为租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预付租金或押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作为预付租金、额外租金或押金,并相应进行会计处理。了解这些原则有助于正确进行经营租赁的会计分录。
在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租入资产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的临时需要,不涉及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因此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有其特定的规定和原则。
一、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
1.租入资产的处理:承租人租入的资产不作为自身资产,不列入资产账内,因此不提取折旧。
2.租金的支出处理:所付的租金一般在租赁期限内均衡地计入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账户。
二、关于租金或押金的不同情况
1.定期支付租金:对于按一定期间或一定标准支付的租金,承租人在会计处理上需将实际支付的或根据权责发生制应计的租金确认为租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预付租金或押金:若租赁契约规定承租人先预付一笔款项,其用途可能有三:抵缴最后一期或若干期的租金、支付额外租金、作为履约押金并在租赁期满时退还。对应的会计处理分别是:抵缴的款项记入“预付租金”,待抵缴时转入“租金费用”;预付的额外租金,先记作“预付租金”,然后在租赁期间内分期进行摊销;押金则支付的款项应记作“应收押金”,收回时按原分录冲回。
三、承租人的账务处理原则总结
对于经营性租入的资产,承租人不将其纳入自身资产账户,因此不进行资产的折旧处理。日常修理支出直接列为当期费用。若发生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承租人应将其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并列入各期的费用。
承租人在处理经营租赁的会计分录时,需遵循特定的原则和规定,确保租赁费用的合理计提和账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