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佣金在所得税前的扣除方式遵循《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保险企业按保费收入余额的一定比例(财产保险15%,人身保险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合法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需以转账方式,并如实入账,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取得合法真实凭证。新税法实施之日至通知印发之日前的扣除事项按此通知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销售佣金在所得税前的扣除规定如下:
一、计算限额内的扣除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特定计算限额的部分,可以准予扣除。具体的计算限额根据企业的类型有所不同。保险企业的计算限额基于保费收入,而其他企业的计算限额则是基于与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
二、服务协议与支付规定
企业必须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现金等非转账方式的支付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不得计入的相关费用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资产相关手续费的扣除方式
如果企业已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那么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如实入账与提供资料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需要如实入账。企业还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的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销售佣金在所得税前的扣除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企业需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