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增加额是当企业核算的收入和成本费用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进行纳税调整所得的金额,包括多个项目如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广告支出等的纳税调整额。而纳税调整减少额则是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房地产业务的预售收入毛利额、各项减值准备等。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的计算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是指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中,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标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所增加的金额。具体包括:
1.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纳税调整额。
2.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支出、赞助支出、捐赠支出等纳税调整额。
3.折旧、摊销支出、坏账损失、坏账准备等项目的纳税调整额。
4.罚款、罚金或滞纳金以及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
填报时,需仔细核对每一项,确保准确性。
二、企业纳税调整减少额的计算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未列支的项目金额;二是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具体涵盖以下方面:
1.房地产行业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毛利额。
2.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如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3.以前年度进行纳税调整的减值准备,以及本年度发生的减值准备。
4.本年度转回、转销的除坏账准备外的其他各项准备。
5.开办费、折旧等以前已经调增应税所得额,在本期应予以调减的部分。
6.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需按照税收规定和会计核实的金额,准确反映每一项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和减少额的计算是基于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进行的调整,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需仔细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