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印花税是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进行征税。对于分公司间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关键在于该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范围,并且是否明确双方的供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
进一步来看,《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指出,对于具有明确供需关系、作为供货和结算依据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这意味着,如果分公司间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购销关系,并用于实际供货和结算,那么该合同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然而,也有一些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如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财产赠与特定对象的书据、国家指定部门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或贴息贷款合同等。
分公司间签订的合同如果符合应税凭证的条件,并且明确了双方的供销关系,那么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但具体是否征税还需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理解分公司间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的相关问题。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务的知识,建议参考专业书籍或咨询会计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