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重组过程中,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一个核心议题。财税59号通知规定,企业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递延纳税处理,二是所得不确认处理。对于这两种处理方式是否等同于税收优惠,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
一、官方态度与选择适用原则
官方对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态度相对模糊,但在59号通知中,选择了选择适用原则。这意味着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一般性税务处理。这种选择权被看作是给予纳税人的一种优惠,尽管官方并未明确定义其为“税收优惠”。
二、坊间异议与双重征税问题
坊间对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属于税收优惠存在异议。其中,主要的声音是担忧特殊性税务处理可能导致双重征税。特别是在所得不确认处理方面,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可能会出现财产和税务的复制效应,导致税务处理的复杂性增加。
三、法理分析与复制效应
从法理角度来看,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是否属于税收优惠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的适用原则。以美国为例,其税法规定如果符合所得不确认规则,则自动适用该规则,纳税人没有选择权。这表明美国对此持中性观点,并不简单将其归为税收优惠范畴。
在理解这一政策选择时,需要考虑所得不确认规则带来的复制效应。例如,当个人将财产投资到公司时,会涉及到财产的复制。这种复制效应可能导致在社会上出现多份财产,每份财产都可能存在潜在的收益或损失。这种复制功能根源于公司的拟制人格。
结论
企业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对纳税人有利,取决于具体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如吸收合并中目标企业财产存在潜在损失时,目标企业股东应积极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然而,在目标企业财产存在潜在收益时,情况则相反。企业在面对重组过程中的税务处理问题时,需要谨慎选择,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