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纳税调整关于发票跨年未达而存货已销售的情况,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个别地区如青岛市国税局对暂估入账的成本在税前扣除有具体规定,要求企业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税前扣除需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和相关性原则。如果遵循这些原则,且没有恶意调节利润的情况,暂估入账成本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对于发票跨年未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的情况,暂估入账纳税调整的规则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同地区性的政策对此有不同的规范,但口径并不完全一致。
青岛市国税局在《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中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并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需要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相关支出方可进行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在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有困难,可以做出一些灵活处理。
具体的规定为:对于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如果企业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能够取得发票,那么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可以不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如果超过这一时限,那么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在决定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遵循相关的税法原则。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以及相关性原则。只要纳税人遵循这些原则,并且不存在利用不及时核算各项费用来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况,那么暂估入账发生的成本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对于暂估入账纳税调整,处理时需要仔细考虑和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以确保企业的税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