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特殊规定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规定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规定。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事项外,其增减应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同时直接增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所有者权益,减值直接减少其账面价值。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公允价值上升且与原确认减值损失有关时,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予以转回。但是,权益工具的减值损失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规定
在所得税准则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处理具有特殊规定。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事项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减应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同时直接增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具体账务处理为: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已计提的减值转回时,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对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事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减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项目(如“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同时增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其减值处理也有特殊规定。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规定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所有者权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减值直接减少其账面价值,而无需另设科目核算。当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时,应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若公允价值已上升且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减值损失处理有所不同。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与贷款、应收款项的减值规定
持有至到期投资与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按摊余成本计量。当这些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时,若减值因素消失,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但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涉及多种特殊规定,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减值处理。这些规定要求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