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开发票的方式如下:售卡方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也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单用途卡的销售、充值等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需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再次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单用途预付卡发票开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针对销售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业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在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持卡人充值时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对于这部分业务,售卡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具体执行细节
1.售卡方在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充值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如果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同样需要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此时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将作为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需要留存备查。
三、相关定义解释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
四、注意事项
持卡人在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售卡方因发行或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也需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开发票流程相对明确,售卡方在销售或接受充值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特定情况下向销售方开具相应发票,同时需留意不同角色间的税收规定。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