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因工死亡退费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如果在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包括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都可以办理养老保险退费。
二、死亡或出国定居人员退费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如果因工死亡或出国定居,凭工亡结论或出国定居的相关手续,可以领取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
三、缴费不足15年退费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个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可以按照渝社险发〔2013〕107号文的规定,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退还个人账户本息。
社保参保退费的条件主要与个人的死亡、出国定居以及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相关。具体的退费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